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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研究

  • 所属分类:行业动态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3-10
  • 发布者:江苏茅迪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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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绿色发展是世界的趋势和中国的选择


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中提出:实现发展目标,破解发展难题,厚植发展优势,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新发展理念。而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。绿色发展理念是把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与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相结合,又融汇了东方文明而形成的新的发展理念;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。


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,融入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,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,进一步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。


绿色发展理念下,矿山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,如何顺应世界发展绿色、循环、低碳的新趋势,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,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。


二、绿色矿山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


(一)绿色矿山建设面临的挑战


新中国成立以来,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矿业飞速发展,保证了经济快速平稳增长。2011年,产煤35.5 亿t,铁矿石13.25 亿t,十种有色金属3424万t,分别是1949 年的116 倍、2650 倍、2283 倍。但同时,浪费资源、事故频发、污染环境、矿地关系紧张等问题也十分突出。据统计,全国矿业建设与生产用地1.35 万km2, 因采矿占用、破坏土地330 万hm2,其中地面塌陷43 万hm2,固体废弃物353.3 亿t,2006~2008 年,引发矿山地质灾害5000 余次,直接经济损失70 亿元人民币。尤其是中国矿业开始走出去,世界各国也有忧虑。2007 年,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提出“落实科学发展、推进绿色矿业”的口号,受到中外代表热烈欢迎,认为是发展理念的创新,是中国矿业的新形象。


2008 年,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十一家矿山企业、行业协会,共同发起了《绿色矿山公约》,通过绿色矿山创建,推进绿色矿业,很快得到矿业界的热烈反响。


在国务院批准的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(2008~2015 年)》中,已将发展绿色矿业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的内容,并确定了“到2020 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”的总体目标。


(二)绿色矿山建设的意义


绿色矿山是指既能达到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,又符合各个矿山的特殊特点的矿山。绿色矿山的条件,包括依法办矿、规范管理、资源利用、技术创新、节能减排、保护环境、土地复垦、安全生产、社区和谐和企业文化等九个方面的内容。发展绿色矿业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,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,是转变矿业增长方式、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重要手段,是构建“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,是全面推进矿业经济进步和矿业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,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。


 三、绿色矿山建设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


当前,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,面临着一系列政策支持不足的问题,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解决。通过构建全方位、多体系的政策支持体系,引导矿山企业走向绿色发展道路,将对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绿色矿山建设本身是贯彻和落实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中提出的绿色发展新理念的重要体现。


(一)资源综合利用政策


以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、开采方式科学化、企业管理规范化、生产工艺环保化、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,着力改造提升传统矿业产业,落实安全措施,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废弃物处置水平,促进和鼓励矿产资源深加工。


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,促进节能减排,当前,需要调整和完善部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。同时,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,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。有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情况,实施相关激励政策,对一些销售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:对销售某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,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;对销售某些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%的政策,如以煤矸石、煤泥、石煤、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;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。


(二)生态环境修复政策


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要充分考虑到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容量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,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、社区和谐等责任机制的研究与建立,鼓励创新矿政管理机制、绿色矿山激励机制。发展矿区土地复垦与矿山生态环境重建技术,加大采煤塌陷地和废弃矿坑治理力度,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。落实企业责任,建设和生产中的矿山企业应该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,创建社区和谐,“既要金山银山,又要绿水青山”。在省外和境外,同样重视绿色发展、和谐发展的理念,绝不把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带到省外、境外。


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。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前期需要制定试点方案,然后再全面铺开。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责任主体、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,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、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,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


(三)循环经济实施政策


一是推行绿色开采。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为目标,研究制定煤炭、铁矿石、有色、稀土等矿产绿色开采行动计划;推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完善充填开采计量和效果评价等技术标准,加强先进充填工艺、装备的研发和应用。二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。实施资源综合利用“双百工程”,重点开展赤泥、磷石膏、尾矿、冶炼和化工废渣等产业废物综合利用,培育一批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。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评估和验收。进一步推进战略性稀贵金属回收利用试点工作。继续做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,适时出台分行业、分地区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,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,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。三是抓好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。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企业试点;制定重点产品生态设计评价标准,选择家用洗涤剂等产品开展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;修订部分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,以京津冀、长三角等区域以及资源消耗大、污染防治任务重的行业为重点,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。推行循环经济典型模式,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,推进企业间、行业间、产业间共生耦合。


(四)科技创新推广政策


依靠科技提升竞争力,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、低品位资源、难利用资源、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。积极推广应用采矿新技术、新工艺,提高开采回采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。创新矿业用地方式。矿山采矿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,大部分采矿后复垦的土地将还地于民。应该在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,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提高,有利于矿山企业利益的前提下,应采用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矿用土地审批、利用方式,达到政府、农民、企业多方满意。


通过鼓励灵活的股权结构安排和交易,促进科研成果的市场化交易,以及旨在减少企业成本,提升科技型企业相对收入水平的财税政策优惠。这些政策主要试图达到三大目标:第一,为高素质人才参与科技型企业创新提供激励,如股权激励等灵活的股权结构安排,以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;第二,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便利,如推广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、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享受所得税优惠等;第三,理顺科技企业研发转化路径,提供市场化交易平台并提供财税优惠,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。激励、融资和成果转化环环相扣,涉及中小科技企业的人才、资本等要素和公平交易机制的建立,任重道远,既有经验的推广是一个良好的开端。


(五)能力建设提升政策


加强自身能力建设,进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。因历史、经济和现实等复杂原因,绿色矿山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,因此,需要加强其基本能力建设。一是机构建设。逐步健全矿山企业的环保机构,环保管理延伸到矿山开采的全过程。二是手段建设。支持矿山有关环境监测、监察和宣教设施等手段建设,逐步建立矿山环境应急监测预警。完善环境监测网络,加快环境与安全信息系统建设,实行信息共享机制。配备必要的大气、水体、土壤监管的监测仪器。三是队伍建设。规范矿山企业的人员管理,强化培训,提高素质,建设一支思想好、作风正、懂业务、会管理的矿山企业队伍。并着力解决部分偏远地区矿山企业职工子弟的就业、教育等现实问题,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。


总之,绿色发展之路是矿业的必然选择,推行绿色发展模式是实现矿山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途径。走生产发展、生态良好的绿色之路,是我国矿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,也是实现经济、社会和环境系统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。绿色矿山建设既可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,也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。


(本文作者花明为东华理工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。主要研究方向为铀矿业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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